6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2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一、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二、对吴联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40万元;三、对刘书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四、对张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五、对刘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将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
2.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凯瑞德未将出售子公司杰之盟股权事项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的行为,违反了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凯瑞德该违法行为,吴联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书艳、 张彬、刘滔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凯瑞德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的行为,违反了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凯瑞德该违法行为,吴联模、刘书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彬、刘滔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吴联模作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直接决策实施了涉案行为,其在明知涉案关联交易实情的情形下,向凯瑞德隐瞒了相关事实,亦未要求凯瑞德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直接导致凯瑞德未依法披露涉案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st凯瑞(002072)索赔条件:
(1)凡于2014年12月3日至2016年10月3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6年11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2)凡于2015年8月28日至2017年12月2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8年12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铭沣律师提示】
铭沣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铭沣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铭沣诉讼平台”联系铭沣诉讼团队,铭沣诉讼团队将为您追回投资损失。
关于信披违规和诉讼的进展,铭沣团队将在第一时间公示,请随时关注铭沣网站(http://www.zqsspt.com)查看。
投资者欲了解更多可索赔股票详见“索赔名单”。
【索赔基础材料】
铭沣诉讼律师团队继续向投资者开放索赔报名,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铭沣诉讼团队办理索赔事宜,投资者需要准备的基础材料有:
1、身份证复印件;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待索赔股票对账单(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
详见“股票投资者维权须知”。
【铭沣团队承诺】
铭沣证券索赔诉讼平台将秉承公益普法为目的,维护证券市场规范化为己任,垫资为广大投资者维权,凡是因公司虚假陈述而造成亏损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铭沣诉讼团队都将垫资为您通过诉讼途径提出索赔,未获赔偿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其目的在于向广大投资者普及证券诉讼的法律法规,希望广大投资者能够知法、懂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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